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,在以下情形出示老年证可享受不同待遇:
1.医疗机构保障优惠
2.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
3.使用供水、供暖、燃气优惠
4.使用有线(数字)电视优惠
5.旅游景点门票优惠
6.各类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科技馆、展览馆、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和公共体育健身场(馆)优惠
7.各类老年大学对贫困、孤寡、失能、80 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入学,学费优惠
8.享受司法救助、法律援助优惠
1.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 300 元的长寿补贴,所需资金由省、市、县(区)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
2.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,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,应设置老年人门诊、病房或家庭病床
3.每年免费对辖区内 65 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 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,包括健康体检、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
4.公共交通对65 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
5.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、供暖、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,对贫困老年人给予不低于 30%的价格优惠
6.有线(数字)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、孤寡、失能、80 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,给予不低于 30%的价格优惠
7.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;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 60 周岁—69 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,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
8.各类老年大学对贫困、孤寡、失能、80 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入学,免收学费
9.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,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,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并免收服务费
1、市、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:
对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,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,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。
2、市中级人民法院:
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,酌情予以缓交或减免。